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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辦法應申請許可之事業,應於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實施日前,取得自行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
  2. 依本辦法應申請許可之事業,於指定公告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實施日後新設或變更者,應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依規定申請自行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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