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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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再利用機構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再利用。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應敘明原因報請再利用機構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并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舉例:如果再利用機構因故無法在三十日內完成再利用事業廢棄物,必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告延遲的原因,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這樣的情況符合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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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