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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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原許可期限繼續有效,於許可期滿應依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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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5條,原許可期限繼續有效,並且在許可期滿時應依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這條法規是針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所做的規定,要求他們在許可期滿時重新提出申請。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本身,特別是第15條的相關內容。例如,在案例中,可以舉出一個已取得再利用許可的機構,在許可期滿時依照法規重新提出申請的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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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