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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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廢棄物經本部公告再利用者,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得逕依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
- 2.非屬前項公告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應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提出再利用申請,經本部許可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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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其中第1項表示,事業廢棄物若經教育部公告再利用,事業與再利用機構可以直接按照公告的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第2項則表示,若不屬於公告再利用的事業廢棄物,則需要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提出再利用申請,並經教育部許可後才能進行再利用。 與上述相關的參考資料是指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其中有明確規定了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程序和管理方式,符合上述釋義。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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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