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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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除於事業內再利用者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事業自行清除。 二、再利用機構清除。 三、事業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四、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五、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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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了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的清除方式,包括事業自行清除、再利用機構清除、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針對此條規定,可參考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資料,並在其中找到相關案例以進行釋義,若無法取得相關資料,則無法就此進行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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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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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