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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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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除於事業內再利用者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事業自行清除。 二、再利用機構清除。 三、事業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四、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五、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了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的清除方式,包括事業自行清除、再利用機構清除、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針對此條規定,可參考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資料,並在其中找到相關案例以進行釋義,若無法取得相關資料,則無法就此進行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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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事業廢棄物除於事業內再利用者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事業自行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