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六條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予許可,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2. 前項之審查,本部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列席,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並得委託私人、公立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審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