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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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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六條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予許可,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2. 2.前項之審查,本部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列席,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並得委託私人、公立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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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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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第六條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予許可,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