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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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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予許可,並副知中央
主管機關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機構之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不合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駁回
其申請。
前項之審查,本部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列席,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並得委託私人、公立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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