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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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二項第五款之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 內外實績者,得共同提出再利用試驗計畫申請表及試驗計畫,經本部核准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並得以試驗結果作為國內實績,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
- 2.前項試驗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廢棄物基本資料、試驗數量及試驗期間。 二、再利用技術原理、設施及設備。 三、試驗方法、程序及步驟。 四、清運及再利用污染防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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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