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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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者,原許可期間繼續有效,於許可期滿應依本辦法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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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6條,對已取得再利用許可的情況,原許可期間仍然有效,但在許可期滿時,必須重新提出申請。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從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中找到,例如提到再利用許可的條件、申請文件的內容等。該條款的一個範例是,某公司在取得再利用許可後,許可期間屆滿時未重新提出申請,造成許可失效的案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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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