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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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不適用本辦法,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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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的角度,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了涉及輸入輸出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不適用本辦法,應依據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以最新的參考資料,這表示當事業廢棄物涉及輸入輸出時,並不適用該管理辦法,而應依照另外的法條來處理相關事項。
- 第三十八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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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