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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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係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以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 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添加物、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 三、再利用機構:指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農工商廠(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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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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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係名詞
- 第二條第五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律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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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