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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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間之再生資源輸入、輸出,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2.輸入、輸出大陸地區再生資源,應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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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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