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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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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間之再生資源輸入、輸出,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2. 2.輸入、輸出大陸地區再生資源,應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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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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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間之再生資源輸入、輸出,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輸入、輸出大陸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