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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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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之輸入或輸出許可文件: 一、轉借許可文件予他人使用者。 二、以虛偽文件申請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者。 三、輸入或輸出之項目與許可文件登載內容不符者。 四、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致污染環境者。 五、其他違法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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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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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之輸入或輸出許可文件: 一、轉借許可文件予他人使用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