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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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就上一年度有前條所列之績效優良實績之個人、團體或事業,辦理評選及獎勵。 前項評選之參選資格、報名方式、評選組別、初評及複評評分標準、獎勵方式、獎金額度及相關評選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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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就上一年度有前條所列之績效優良實績之個人、團體或事業,辦理評選及獎勵。 前項評選之參選資格、報名方式、評選組別、初評及複評評分標準、獎勵方式、獎金額度及相關評選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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