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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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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評選之個人、團體或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報名表。 二、推行本法源頭管理措施績效優良、開發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優良或實際再使用再生利用績效優良等事績相關證明文件。 三、地方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出具該事業上一年度無違反本法及其他環保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參加評選之個人、團體免附前項第三款之證明文件。 參加評選之事業由公 (協) 會或地方主管機關推薦參加者,應檢附推薦表一份,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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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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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第 4 條規定:「參加評選之個人、團體或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報名表。 二、推行本法源頭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