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 初評作業,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參加評選事業之業別,分送各該事業所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個人及團體部分之初評作業,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初評作業,應於報名截止日起二個月內完成。 複評作業,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組成評選小組為之。 前項複評作業,應於報名截止日起四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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