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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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小組成員應公正執行評選任務,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與被評選之事業有投資經營關係者。 二、與被評選之個人為配偶或直系血親關係者。 三、最近二年曾受被評選之事業聘用者。 四、最近二年曾受被評選之事業委託辦理相關業務或研究者。
深度解讀
根據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第7條,評選小組成員應公正執行評選任務,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與被評選之事業有投資經營關係者。 二、與被評選之個人為配偶或直系血親關係者。 三、最近二年曾受被評選之事業聘用者。 四、最近二年曾受被評選之事業委託辦理相關業務或研究者。 與上述資料相關的例子是裁判書中提到的評選小組成員應該公正執行評選任務,不得與被評選的事業有投資經營關係,或是在過去兩年曾受評選事業聘用或委託相關業務。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評選小組成員在執行評選任務時能夠保持客觀公正,不受其他利益影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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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