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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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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評選之個人、團體或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各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評合格者,取得複評資格。 前項取得複評資格者,經複評作業後,依複評成績,取不分組成績最佳之前三名,列為特優;特優者以外,各組取三名列為優等。但同組報名數不足六名者,其優等名額以報名數二分之一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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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第 8 條規定:「參加評選之個人、團體或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各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評合格者,取得複評資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