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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加評選之個人、團體或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各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評合格者,取得複評資格。 前項取得複評資格者,經複評作業後,依複評成績,取不分組成績最佳之前三名,列為特優;特優者以外,各組取三名列為優等。但同組報名數不足六名者,其優等名額以報名數二分之一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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