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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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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經處理後,其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五。 二、申請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者,應具備處理該類各項物品之方法及設施。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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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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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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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0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廢電子電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