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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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廢電子電器: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電子電器。 二、廢資訊物品: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資訊物品。 三、回收:指將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收集、分類之行為。 四、貯存:指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五、清除:指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收集、運輸之行為。 六、處理:指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特性,達到純化、精煉、分離、無害化及資源化之行為。 七、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指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經處理後產出之再生料重量,占其處理總量之重量百分比。 八、機械處理系統:指由不同機械設備單元組合可連續處理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之設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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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的定義,廢電子電器指的是依法公告應該回收的電子產品,廢資訊物品指的是依法公告應該回收的資訊物品。回收包括將這些廢棄物收集和分類的行為。貯存指的是在回收、清除、處理前,把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放置在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的行為。清除指的是收集和運輸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的行為。處理指的是使用物理、化學或其他方法改變廢電子電器、廢資訊物品的性質,使其達到純化、精煉、分離、無害化和資源化的行為。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是指經過處理後產出的再生材料重量,佔總處理量重量的百分比。機械處理系統指的是由不同機械設備單元組合而成,可以連續處理廢電子電器和廢資訊物品的設備系統。 參考資料是《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並根據該標準的第二條內容進行釋義。 例子:例如,根據第二條的定義,廢電子產品和資訊物品回收的行為及處理過程中使用的機械處理系統都符合該標準所定義的相關內容。
- 第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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