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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署發再利用許可文件,應副知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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