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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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酌名詞
- 期間名詞
- 告發名詞
- 核名詞
- 駁回名詞
- 法令名詞
- 按名詞
- 罰鍰名詞
- 業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可證名詞
- 司法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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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開始共筆回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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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