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1.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四條或第五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核發許可: 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 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 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
- 2.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其下列內容之一有變更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准: 一、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所收受各事業之許可再利用數量。 二、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 三、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 四、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容量。 五、再利用流程或設施。 六、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七、再利用產品名稱、用途、品質標準或規格。 八、停(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九、再利用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 十、再利用作業期程。 十一、再利用產品檢驗項目、方法或頻率。 十二、其他經本部指定事項。
- 3.前項第二款試驗期間之變更,以一次為限。
- 4.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其下列內容之一有變更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備查: 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二、清除方式。 三、清除機構或車輛。 四、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 五、污染防治方式、設施或規格。 六、再利用產品貯存方式或銷售計畫改變。 七、減少個案、通案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事項。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業名詞
- 第四條或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逾名詞
- 期間名詞
-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