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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2

  1. 1.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且受託清除機構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依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2. 2.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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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