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5 條
- 1.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向本部為之。
- 2.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 二、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 3.前項第二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含十二個月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月統計資料。 四、污染防治計畫。 五、再利用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包含產品產銷月統計資料。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開具申請前一年內未曾因違反環保法令受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日(次)處罰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證(文件),或涉及刑事責任移送司法機關之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 4.前項第三款與第五款之月統計資料及第八款之證明文件,以同一法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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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按名詞
- 罰鍰名詞
- 勒令歇業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可證名詞
- 司法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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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