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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6

  1. 1.本部受理前二條及第八條規定之申請,應進行審查,並作成准駁決定。審查程序及規定如下: 一、形式審查:本部應就申請文件內容進行書面完整性審查,並自收件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二、實質審查:自完成形式審查後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及現場勘查。
  2. 2.本部於必要時,得延長形式、實質審查期限,各以一次為限。
  3. 3.申請文件經形式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或實質審查內容資料須補正者,本部應通知限期補正。
  4. 4.各次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個工作日。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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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本部受理前二條及第八條規定之申請,應進行審查,並作成准駁決定。審查程序及規定如下: 一、形式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