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用途及再利用產品名稱。 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 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用途及再利用產品名稱。 三、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