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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7

  1. 1.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用途及再利用產品名稱。 四、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2. 2.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用途及再利用產品名稱。 三、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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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