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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用途及再利用產品名稱。 四、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五、其他經本署規定事項。
  2. 通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用途及再利用產品名稱。 三、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四、其他經本署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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