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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三條作成之契約書或紀錄應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提報紀錄及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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