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6 條
依前三條作成之契約書或紀錄應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提報紀錄及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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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依前三條作成之契約書或紀錄應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提報紀錄及相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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