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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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在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後,應將審查結果副知指定公告事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其中第 8 項提到,再利用檢核表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再由該等機關核發再利用機構管制編號。根據這項公告事項,可以理解為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在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後,應將審查結果副知指定公告事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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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