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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受理審查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應將審查結果副知指定公告事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機關發現審核通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未符合本法及相關規定之顯然錯誤者,得隨時更正之,並通知指定公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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