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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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公告事業應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進行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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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應依核准的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進行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之行為。根據參考資料,例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關再利用非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再利用之廢棄物且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再利用許可的相關規定,對於指定公告事業的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行為有具體的規範與細則。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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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