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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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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公告事業應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進行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之行為。

深度解讀

根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應依核准的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進行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之行為。根據參考資料,例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關再利用非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再利用之廢棄物且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再利用許可的相關規定,對於指定公告事業的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行為有具體的規範與細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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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指定公告事業應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進行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之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