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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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製程產出物之認定,審核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審核機關對於指定公告事業所提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謹慎審查,必要時應請指定公告事業提供產品種類、成分、規格、形態、顏色、數量、照片、用途或流向等資料,以供審查,並應確認產品之說明屬合理、技術可行且流向無虞。 二、審核機關與工商登記單位應加強橫向聯繫,避免發生廢棄物登記為產品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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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