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指定公告事業基本資料。 二、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 三、產品製造或使用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 四、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數量、物理性質、有害特性、主要有害成分及清理方式。 五、廠區配置圖。 六、指定公告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時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七、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指定公告事業,應有火災、逸散、洩漏之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審核機關指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 4 條來看,該條規定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載明的事項,包括事業基本資料、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產品製造或使用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事業廢棄物的種類、數量、物理性質、有害特性、主要有害成分及清理方式、廠區配置圖、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時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以及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的事業應有火災、逸散、洩漏之緊急應變措施。 參考資料來自「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項第 1 款,其內容明確規定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載明的事項,這些事項包括了廢棄物的性質、數量和清理方式,以及相關的緊急應變措施。例如,若一家工廠在製造產品的過程中產生了有害廢棄物,這家工廠在提交清理計畫書時就需要清楚地描述這些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和清理方式,同時也需要提供相應的緊急應變措施,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火災、逸散或洩漏等緊急情況。
- 業名詞
- 宣告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