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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指定公告事業辦理新設、新提或重提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填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經電子簽章簽署之電子文件方式,或以書面方式併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審機關提出申請: 一、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但新設指定公告事業尚未取得者,免附。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設置專業技術人員之相關證明文件。但新設指定公告事業尚未完成設置者,免附。 四、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之申請案,應檢附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與廢棄物有關之內容及審查結論。 五、其他經審核機關指定者。
  2. 指定公告事業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提報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文件,一併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者,免附前項第四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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