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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指定公告事業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時機如下: 一、新設:新設事業屬指定公告事業時。 二、新提:既設事業未曾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審查准,依修正後公告規定需檢具時。 三、重提:既設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撤銷廢止後,依規定仍需檢具時。 四、變更: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符合第六條應辦理變更時。 五、異動: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符合第七條應辦理異動時。 六、展延: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符合第九條應辦理展延時。
  2. 指定公告事業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事業實質運作產生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之營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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