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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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之事業。 二、共通性事業廢棄物:指附表所列由二個以上目的事業所產生同種類之事業廢棄物。 三、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等附表所列之用途行為。 四、再利用機構:指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農工商廠(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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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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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第五項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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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