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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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現有大型焚化廠,指設計日處理量達三百公噸以上,且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所有、管理或監督營運之垃圾焚化廠。
深度解讀
根據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第2條之規定,所謂現有大型焚化廠,指的是設計日處理量達三百公噸以上的焚化廠,並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所有、管理或監督營運。這表示該條規定主要是要對設計日處理量較大且由政府機關負責管理的焚化廠進行統一調度。 作為一位法律系教授,我可以論述這條規定的背景和適用情況。根據《垃圾焚化廠設置許可及其他管制辦法》,對於焚化廠的日處理量有明確的規定和標準,並且要求由主管機關負責監督其營運。舉例來說,某個直轄市主管機關管理的焚化廠每日處理量達到三百公噸以上,即符合本條規定對於大型焚化廠的定義。根據該法規,此類大型焚化廠需要接受統一調度辦法的管理和監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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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