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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前條調度,應於無法清理完畢之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一、符合前條調度要件之說明。 二、未來一年每人每日垃圾清運量能達上年度全國平均值之垃圾減量、資源回收之具體作為及措施。 三、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營運現況資料,包括原設計容量、每月處理量、剩餘處理容量。 四、一般廢棄物處理失衡之因應措施辦理情形及檢討。 (一)第三條第二項支援應變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 (二)與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商處理一般廢棄物之條件、過程、遭遇困難、解決對策,並檢附相關文件。 (三)未來具體改善措施及追蹤考制度。 五、具體調度需求,包括一般廢棄物處理失衡數量及調度期間。 六、得提供之回饋、支援或其他互助互惠合作方式。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2. 申請調度機關應保證提供足量清除機具,並於調度期間清除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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