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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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原體之輸入,限由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者申請。輸入之環境衛生用藥原體,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及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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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環境衛生用藥原體之輸入,限由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者申請。輸入之環境衛生用藥原體,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及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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