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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環境衛生用藥原體之輸入,限由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者申請。輸入之環境衛生用藥原體,經中央主管機關及國際貿易主管機關准,不得轉售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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