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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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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原體之輸入,限由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者申請。輸入之環境衛生用藥原體,
非
經中央
主管機關
及國際貿易主管機關
核
准,不得轉售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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