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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者,製造專供輸出之環境衛生用藥,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者,得按照國外買方訂購之要求,不受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九條之限制。 前項之環境衛生用藥,不得在國內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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