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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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者,吊銷其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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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第40條,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者,將會被吊銷其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執照。根據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對於製造及販賣偽造環境用藥的行為會受到嚴懲。
- 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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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