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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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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或輸入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五年,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前項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基於國民健康之維護或環境污染之防制,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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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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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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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或輸入許可證,其有效期間為五年,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