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環境衛生用藥,非經中央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前項製造或輸入許可證,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移轉。
回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環境衛生用藥,非經中央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前項製造或輸入許可證,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移轉。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