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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准製造或輸入之環境衛生用藥,經中央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 前項製造或輸入許可證,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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