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業技術人員或代理人,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 二、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 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紀錄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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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人員或代理人,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 二、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設置。 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紀錄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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