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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環境用藥製造業應設置專任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環境用藥販賣業應設置專任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病媒防治業應設置專任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2. 環境用藥製造業於同一場所兼營環境用藥販賣業,其設置之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得兼任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
  3. 環境用藥販賣業得設置領有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者擔任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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