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離職、異動時,應由代理人代理,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並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核定
  2. 前項專業技術人員應於離職或異動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3. 第一項專業技術人員異動,指調離原執行業務場所或仍於原執行業務場所,未擔任專業技術人員職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