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因離職、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由代理人代理;代理期間連續達十五日以上者,環境用藥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者,可延長至六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核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