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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粉劑之環境衛生用藥製造、加工應具有下列設備: 一、粉碎機或篩選設備。 二、混合或煉合設備。 三、分裝或包裝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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