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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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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病媒防治業施作時,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及施藥人員應穿著明顯易辨之所屬公司行號識別衣著或臂章,並應佩戴識別證;其臂章直徑或長寬不得小於十公分,臂章或衣著內容包括公司行號名稱及顧客申訴電話;識別證式樣不得小於長十公分、寬七公分,證件內容應載明病媒防治業者名稱、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或施藥人員姓名、訓練合格證書字號(施藥人員免列)及一吋以上證照用照片。
  2. 2.前項施作現場應設立明顯告示及適當之黃色警戒帶,其告示不得小於 A4大小(長二十九點七公分、寬二十一公分),告示內容應包括病媒防治業者名稱、許可執照字號、施作日期及時間、防治性能(害蟲)、施作範圍、施作時及施作後應注意事項、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施藥人員、聯絡人員及電話。
  3. 3.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之車輛,應於明顯處標示公司行號名稱、聯絡電話及許可執照字號。
  4. 4.病媒防治業執行業務致污染環境、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時,負責人、施藥人員或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應立即停止施作、採取防治措施,並於二小時內,報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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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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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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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病媒防治業施作時,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及施藥人員應穿著明顯易辨之所屬公司行號識別衣著或臂章,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