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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輸入未依本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或准之毒性化學物質,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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