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4 條
輸入未依本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毒性化學物質,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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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資料中可以得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4條的條文內容,根據該條例,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未依本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毒性化學物質。根據法條上的規定,如果一家公司違反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未經核准進口毒性化學物質,海關會要求其限期辦理退運。这符合我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進行逐條釋義所得出的結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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