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6 條

  1. 1.經依本法規定撤銷廢止其許可證、登記、可或勒令歇業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二年內不得申請該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許可證、登記或核可。
  2. 2.經依本法規定予以部分或全部停工(業)者,運作人應於復工(業)前檢具改善完成說明及證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始得復工(業);其經主管機關命限期改善而自報停工(業)者,亦同。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