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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2. 前項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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